典型案例行经路口,一个不按导向车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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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近日,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ER8**8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由和顺县松烟村往和顺县阳煤化工(由东向南)行驶,行驶至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S(董榆线)一级公路27KM+M路段处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晋KX7**0丰田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

当事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负同等责任。

通过路口,一定要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提前减速,注意观察周围车况再通行,切不可因一时疏忽大意、争道抢行,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原标题:《行经路口,一个不按导向车道行驶一个不减速结果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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