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人注意以后公共场所吸烟将被处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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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16条规定了公共场所、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的条款,条例第38条规定违反第16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请问卫生健康部门将采取什么举措?

卫健委副主任霍卫平:

公共场所吸烟即影响自己的身体健康,又影响他人的身体健康,即是一种不文明行为,又会造成安全隐患,但对于这种现象的发生,一直以来都只能依靠宣传、教育和引导,政府部门没有执法的依据。《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颁布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难题,《条例》中明确规定“禁止在托幼机构、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吸烟。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区域吸烟。”市卫健委作为卫生健康的主管部门,将在《条例》颁布后,相应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控烟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烟草危害知识,组织宣传咨询活动,举办控烟专题讲座,利用电视、报纸、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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