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中市重大建
市政办发〔〕7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晋中市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调剂及制定跨区域替代削减方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3月15日
晋中市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
排放总量调剂及制定跨区域替代削减方案
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晋中市委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二十五条〉的通知》(市发〔〕2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环评审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服务全市经济发展。按照全市产业布局,资源分布和环境承载力差异较大的现状,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统筹解决环境容量配置,着力破解项目环境总量制约,强化环境容量支撑,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因环境总量、替代削减方案原因落地难问题,制定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列入省、市重点工程的重大建设项目或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重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在本县(区、市)范围内确实无法解决的。
二、实施原则
(一)关于总量指标调剂
1.市政府对全市辖区内所有政府储备排污权量实施统一调度、统一调剂、统一安排。
2.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如实报告本辖区内政府储备排污权量情况,不按规定如实申报政府储备排污权量的,市政府不予受理其辖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总量调剂申请。
3.上一年度全市环境质量差的或减排任务完成差的县(区、市)首先作为调出方被调剂置换。
4.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具体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调剂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必须按要求落实。
(二)关于替代削减方案制定
重大建设项目区域替代削减方案在本县(区、市)范围内确实无法解决的,根据各县(区、市)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功能区划、环境承载力等具体情况,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相关县(区、市)、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削减方案。制定方案时首先调剂上一年度环境质量差的或减排任务完成差的县(区、市),其次是在全市所有范围内统一制定。
三、实施程序
(一)总量指标调剂
1.重大建设项目需进行总量调剂时,由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调剂主要污染物名称和数量请示。
2.市政府责成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具体情况并根据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调剂方案,报市政府。
3.市政府同意后,相关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严格执行具体建设项目总量指标调剂方案。
(二)替代削减方案制定
1.重大建设项目需市政府统筹制定替代削减方案的,由所在地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政府提出解决替代削减方案请示。
2.市政府责成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具体情况并根据全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替代削减方案具体意见,报市政府。
3.市政府同意后,替代削减方案涉及的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的区域替代削减方案,并报市政府。
4.市生态环境局汇总相关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的区域替代削减方案并制定市级区域替代削减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具体要求
(一)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按照要求如实申报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所需资料,认真组织实施经市政府同意后的总量调剂和区域替代削减方案。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涉及的置换源及替代削减方案中涉及的污染源经市政府统筹使用后,不得再重复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置换和替代削减。
(三)总量指标调剂意见、替代削减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相关县(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方案时间要求完成,确保替代削减方案在重大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四)市生态环境局要做好全市排污总量、政府储备排污权量和替代削减污染源台账的建立更新工作,根据实施情况提出完善补充意见,并逐步建立总量调剂、替代削减补偿奖励办法。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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