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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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管理的通知

陕药监办函〔〕24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5号)相关工作要求,结合省局已制发的《关于落实国家要求明确从业药师资格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陕药监发〔〕3号)和《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管理的通知》(陕药监办函〔〕74号)等文件,且结合我省实际并在充分调研基础上,为坚持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高配备水平,现将进一步落实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总体要求

(一)《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二)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号)规定,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三)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国家药监局允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年。

二、落实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过渡政策

(一)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不分地域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县级(不含城区)所属乡镇、村开办的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可聘用经确认登记的从业药师(名单见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网站,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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