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晋中一副食商店经营过期食品被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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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平遥县刘红仙副食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MA0*******
住所(住址):晋中市平遥县宁固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联系?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及主体资格;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其经营场所的真实检查情况;证据三:询问笔录、进货票据、及台账复印件,证明上述食品的购进及销售情况;证据四:执法人员检查的影像资料,证明现场检查的事实;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执法人员于年4月27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根据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但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货值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且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向执法人员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鉴于以上情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收回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违反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三项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食品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该单位的涉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依据自由裁量的理由及相关情况,对其从轻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处元罚款;2、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邮储银行平遥县支行(帐户:平遥县财政局)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平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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