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身份证新规出炉,条条与晋中人息息相

注意!身份证新规出炉,条条与晋中人息息相

咱晋中这个天,那真是美翻了!一立秋,这天立马,凉爽很多!不过,今天小编要提醒大家一件事:随身保管好你的身份证!

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消息,近日,公安部等八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身份证新规10项条款,条条与你有关,小编特此梳理如下:

针对老百姓,作出7大提示

1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2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3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4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5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6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7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针对国家机关有以下具体规定

5条红线

1.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场核查,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3.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4.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5.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于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1项机制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小编这就将“干货”给大家“捞"出来!

《办法》全文如下

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重大消息

网络配图

试点

年7月初,山西省公安厅部署开展了在全省各市城区试点派出所受理安徽籍户籍人口在我省的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工作。经过一个月的试点,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范围扩大

为给更多省份居民在山西办理居民身份证带来方便,8月3日,山西省公安厅又下发了《进一步做好跨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工作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增加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重庆、四川、云南、河南、海南、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19个省、市、自治区户籍人口在我省就业、居住、就学群众的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初次申领则需要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目前,我省异地受理身份证范围共计20个省、市、自治区。

另外,山西省户籍居民可以在省内跨市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快告诉身边更多的朋友吧!

来源:人民日报、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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