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晋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过

各县(区、市)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3号)、《晋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市人社发〔〕29号)文件精神,我市已经将原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和原新农合政策平稳整合过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鉴于全省将统一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报销政策;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正在建设,还未能启动运行、全省统一的医保目录还未下发的现状,为了积极推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整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年7月1日起我市逐步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六统一”。在已经实现保障待遇、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统一的基础上,年征缴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时,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执行统一的城乡参保缴费标准,城镇居民个人缴费不再区分成年人、未成年人,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元/年。在省厅统一的医保目录下发后,年我市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六统一”。

二、年7月1日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服务窗口,整合现有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险服务窗口,统一标识为“医疗保险服务窗口”。

三、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函〔〕号)关于“科学设计系统架构、优化业务管理流程,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数据标准”、“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基础上,开发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要求,为保证城镇参保居民和农村参保居民在城乡居民医保整合过渡期间能够正常享受医保服务,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和新农合信息系统将并列运行至年12月底,各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参保居民的就医引导、分流、解释工作,确保所有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不受影响。

四、年7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原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城镇参保居民服务,原新农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村参保居民服务,同时为二者定点的医疗机构可同时为城乡居民服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实行统一评估、统一管理。城镇职工医保、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双向互认,原则上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范围,不再重新进行评估。

五、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省人社厅将出台的门诊大额疾病管理政策,统一制定我市城乡居民门诊大额疾病(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配套方法(具体实施办法另文下发)。

六、以上事项未涉及的政策内容暂按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执行。

各县(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城乡居民医保整合过渡期间的政策解释工作,杜绝推诿参保居民,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保中心反馈。

晋中市医疗保险中心

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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