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晋中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为进一步完善晋中市全面两孩政策配套措施,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晋中市出台了《晋中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接下来,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工作目标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科学规范、安全健康”的总体思路,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支持、托幼一体、普惠优先”的服务供给体系,引导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发展。
到年底,初步建立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制度、规范标准、机制体制。在昔阳县、和顺县、太谷区分别选取1所公办幼儿园建设托育机构,开展托幼一体化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在榆次区、太谷区各选取1所社会办托育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同时,在全市新建母婴室(“妈咪小屋”)30个,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95%以上。
到年,基本建立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规范标准、供给体系、监管制度。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指导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完备,社区婴幼儿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每个县(区、市)建成1所公办托幼一体化机构、1所用人单位普惠性托育机构、1所社会办托育机构,全市公共场所母婴室(“妈咪小屋”)配置率达到98%以上,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年,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供给体系。榆社县、和顺县各建成2个以上普惠性托育机构;昔阳县、寿阳县、左权县、祁县、太谷区各建成3个以上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榆次区、介休市、平遥县各建成5个以上普惠性托育机构。社会办托机构充分发展,母婴室(“妈咪小屋”)应配尽配,人民群众对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主要任务
(一)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
1.推进托幼一体化机构建设
新建和改、扩建公办幼儿园要同步规划配置托育机构,市县两级按照属地原则分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筹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公立幼儿园,要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增设托班用房需求,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
2.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
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发展普惠性托育机构。
支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等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率先建立普惠性托育机构,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
通过提供场地、免除租金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依法举办各类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1.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居住区要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服务设施要与新建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
社区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其中,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2.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基础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
3.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车站、商场、景区、医院、用人单位等公共场所要普遍设置母婴室(“妈咪小屋”)。
市总工会以奖代补形式,支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妈咪小屋”)。
(三)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和指导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保障职工劳动权利,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或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2.加强婴幼儿照护指导
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队伍,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等各种方式,利用“互联网+”等手段,为家长和婴幼儿照护者提供育儿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
3.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
积极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安全防护指导、预防接种等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发展。
(四)规范管理托育机构
1.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举办公立托育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
公办托幼一体化机构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举办民营托育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应及时推送登记信息至同级卫健部门。
核准登记后的托育机构,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2.夯实安全责任
托育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3.加强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
托育机构对照护的婴幼儿健康负主体责任,负责本机构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控工作。
●政策支持
1.实施财税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社区托育机构免征增值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者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用于托育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3.支持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类别用地用于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4.允许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托育机构;允许人员密集地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用于托育机构建设,以较低的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机构使用。
5.支持利用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厂房、医院、计划生育服务站(所)、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托育机构。
6.企业单位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服务点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7.鼓励用人单位对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婴幼儿家庭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队伍建设
1.各职业学校、师范院校要根据要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养适宜人才。
2.加强保育员、育婴师等职业技能鉴定及技能培训,对贫困人口等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贴补及职业培训补贴。
●监督管理
1.托育机构要严格落实设置标准、管理规范。
2.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等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3.建立市县乡三级联动的日常巡查、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机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依法公开托育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托育机构诚信档案,形成违法失信惩戒制度。
5.规范运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托育机构的登记备案、信息公开、诚信记录等进行全程监管,确保托育机构规范安全运行。
制作
牛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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