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晋中市城区2017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37号)、《“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65号)、《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晋政发〔〕38号)和《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7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在中心城区划定分年度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北至鸣谦大街,东至环城东路,南至环城南路,西至环城西路,接汇通路围成的区域。禁燃区面积约为.82km2。同时年度禁燃区范围为年度禁煤区范围。

二、禁燃区燃料类别要求

在划定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包括四环内城中村)执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号)规定的Ⅱ类燃料管控,即除用于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余锅炉均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Ⅱ类管控燃料。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Ⅱ类管控燃料的设备。

(三)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Ⅱ类管控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现有燃用Ⅱ类管控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煤区纳入禁燃区统一规划,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实现燃料煤炭“清零”。

四、榆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改、经信、公安、环保、规管、住建、工商、质监、煤炭、商务粮食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

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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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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